提單條款常用術詞匯總
點擊:2182 日期: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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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托運人”等關系人加以限定。
(2)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fā)生爭執(zhí)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3)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運提單規(guī)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集裝箱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4)包裝和標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志。如因標志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guī)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并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并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fā)了直達提單,但由于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并不須經托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于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托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fā)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款。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G.A.)-規(guī)定若發(fā)生共同海損,按照什么規(guī)則理算。國際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guī)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guī)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guī)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lián)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zhí)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qū)條款” (LOCAL CLAUSE)。
(11)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guī)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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