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已經為大家探討了幾種東莞到香港物流單證應該如何補辦,這期將繼續為大家探討其它幾種單證的補辦知識。
1. 報關單及隨附單證
海關總署令第1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因遺失、損毀等特殊情況需要補簽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明聯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予以補簽。海關在證明聯、核銷聯上注明“補簽”字樣。
2. 進口許可證
商務部令2004年第27號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已領取的進口許可證如果丟失,經營者應當立即向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及相關發證機構書面報告掛失,聲明作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發證機構收到經營者遺失報告,經核實該證確未通關使用后,可撤銷原進口許可證并核發新證。
3. 加工貿易手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4.。自動進口許可證
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收貨人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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