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出口企業退(免)稅的分類管理
點擊:1700 日期: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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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策規定,自2015年起出口企業按四類情況進行管理,并針對實際采取動態化手段隨時發現問題可以調整企業類級。
1.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及標準是什么
一類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6個條件:一是年末凈資產大于當年已辦理退(免)稅額;二是納稅信用等級B級以上;三是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并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相關憑證及備案單證;四是內部建立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五是未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規定情形的;六是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風險可控條件的。
二類企業是指除一類、三類和四類之外的企業。
三類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月起至評定當日未滿12個月,或尚未申報過出口退(免)稅的;二是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和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三是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的。
四類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上一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二是發生過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等情形;三是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過的;四是海關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五是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六是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七是截至評定之日,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限屆滿后未滿2年的。

2.出口企業類別動態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針對以上情形,出口企業應注意四類管理評定的動態管理。一是如果一類、二類和三類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組織評定并相應調整管理類別。二是一類、二類和三類發生有第四類企業情形之一的,應直接調整為四類。三是一類企業未按規定將原始憑證留存企業備查的,應直接調整為二類。四是一類、二類企業因涉嫌騙稅被立案未結案的,暫按三類管理,待結案后調整類別;三類、四類企業因涉嫌騙稅被立案未結案的,暫按原類別管理,待結案后調整管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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